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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吉感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我国的大病保险包括: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深度昏迷、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2种观点: 沈阳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 医疗费用 ,由 社会保险 部门按: 0-4万元以下报销85%; 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法律客观: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国家、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要点: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三,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四,保障水平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五,承办方式部门确定报销等,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昨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商业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赔偿请求人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柳玉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雅明,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 赔偿义务机关和 ??赔偿请求人沈阳医药,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06号。 柳玉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人高雅明,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 赔偿义务机关和平区人民。 法定代表人孔羽,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书岩、闫万臣,系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赔偿一案,于2004年3月25日向和平区人民提出赔偿申请,请求赔偿25万元及利息。2004年6月9日和平区人民作出(2004)和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对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赔偿。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本院决定由和平区人民赔偿25万元及利息。本院2004年11月11日受案。 赔偿请求人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称:因和平在审理赔偿请求人诉辽宁医药发展公司购销欠款纠纷中违法解冻辽宁医药发展公司银行帐户25万元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并给付利息。 因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和平区人民解除冻结帐号行为违法,2002年9月5日和平作出(2000)和法确字第5号决定,对和平区1997年11月10日作出的解除被告辽宁医药发展公司帐号存款25万元行为违法予以确认。 经审查,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1997年4月16日,赔偿请求人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被告辽宁医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请求判令辽宁公司履行购销协议,偿还欠款302416.24分。和平区受理后,根据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1997年5月15日作出(1997)和经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限额冻结辽宁公司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生效后,1997年5月16日在辽宁公司开户的工行南湖科技发展支行冻结辽宁医药发展公司第一经营部018100091288帐户81947.12元;1997年6月26日根据第一经营部的申请,和平解除了对第一经营部88帐号的银行冻结。1997年10月8日,在辽宁公司开户的工行南湖科技发展支行0252250017-37帐户冻结25万元,同时经过审理,和平区人民认为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辽宁公司从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康太克、息斯敏等药品,尚欠款302416.24元,遂作出(1997)和经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一、由辽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02416.24元;二、辽宁公司从1997年3月25日起至偿还欠款之日止,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辽宁公司承担。 宣判后,辽宁公司上诉,在办理上诉案件移送过程中,1997年11月10日根据辽宁公司申请、辽宁中药开发公司,和平区人民又解除了对辽宁公司37帐号的银行冻结。1998年4月10日本院经作出(1998)沈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辽宁中药开发公司是辽宁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前的名称。 因案件始终没有,沈阳医药公司向和平申请赔偿确认,2002年9月5日和平区经过审理作出(2000)和法确字第5号确认决定,确认1997年11月10日作出的解冻辽宁公司帐户存款25万元的行为违法。沈阳医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要求确认和平解冻33万元违法,本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3]沈法赔确字第1号决定,认为,解冻25万元的行为和平已经确认,沈阳医药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不再确认,可直接申请赔偿;申请的解冻辽宁医药发展公司第一经营部的帐号存款81947.12元的行为不予确认。 2004年3月25日沈阳医药公司向和平区人民提出赔偿申请,和平经审理,认为应当由执行庭加大执行力度,故不予赔偿。 经审查,现在和平、沈阳医药公司均称找不到辽宁医药发展公司。 以上事实有1997和经初字第342号卷宗材料、保全申请、冻结通知书、解冻通知书、一、二审判决书、1999和法赔确字第2号确认结案说明、卷宗材料、2000和法赔确字第5号确认决定、本院2003沈赔确字第1号决定、听证笔录、电话记录在卷证明。 赔偿委员会认为,既然生效的确认决定已经确认解除对辽宁公司帐户的冻结违法,故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和平在审理期间提出加大执行力度以避免的初衷是正确的,符合在民事程序没有穷尽的情况下,不能国家赔偿的法理原则。但是,该案从1998年底沈阳医药公司申请执行到1999年6月申请违法解冻确认,到2004年6月和平委员会讨论赔偿问题,事经多年,和平对执行案件始终没有进展;此次,本院受案后,查阅了2004年6月8日和平审判委员会笔录,和平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加大执行力度,故本院就本案一再延审,留出近三个审限给和平加大执行力度的时间,但是,至今执行案件仍没有任何进展 .由于案件在留出充分的时间后依然不能执行,故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案件应当先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和平区人民(2004)和法赔字第1号决定; 二、由和平区人民赔偿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 三、驳回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赔偿利息的赔偿请求。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第2种观点: 沈阳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如下: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因此,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就是按照上述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至于赔偿多少钱,还要根据受害者受到的人身损害程度来看。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第3种观点: 沈阳律师:重大疾病保险理赔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累计金额在 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 2.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 3.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注意事项: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患者、精准扶贫对象和无钱弃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施有效保障和精准帮扶。

第2种观点: 一、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1、大病医保主要包括20种疾病,分别为: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住院大病医保怎么报销住院大病医保报销步骤:1、大病患者住院后,首先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2、门诊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报销,肝硬化等23种病门诊报销一年有两次申请机会,白血病等7种病则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请机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 医疗费用 ,由 社会保险 部门按: 0-4万元以下报销85%; 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法律客观: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国家、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要点: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三,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四,保障水平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五,承办方式部门确定报销等,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昨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商业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沈阳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2种观点: 沈阳医保门诊看病报销,报销比例如下: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2、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三)就医管理: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四)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1种观点: 一、辽宁省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8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二、辽宁省大病医保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三、辽宁省大病医保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四、辽宁省大病医保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五、辽宁省大病医保保障范围辽宁省大病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六、辽宁省大病医保各地措施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2种观点: 【摘要】辽宁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许多人不清楚辽宁医保大病医疗保险都包括哪些疾病?具体报销范围是什么?其实辽宁省大病报销不分病种,报销以药品目录的内容为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由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医保,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这就是大病医保。辽宁省从去年1月起,启动大病医保以来,就规定了不设置病种、不设置报销上限,只要住院看病结算时自负部分超过当地的起付线即可享受。也就是说,超过起付线的部分能否报销,不按照参保人报销的病种是什么,而是以参保人所使用的药品和器械是否在药品报销目录中。目前,辽宁执行的药品目录,其中15%的内容为辽宁省可调节的,其余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辽宁大病医保不分病种,都可按照使用药品报销,参加大病医保所需费用全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不需另行缴费。

第1种观点: 大连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结合以上的各种费用计算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第2种观点: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工资。补助金发放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拓展资料: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各项目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 医疗费 赔偿金 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 法规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 交通事故 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伤残 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 人身损害 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 护理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五、 残疾赔偿金 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七、 死亡赔偿金 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八、被 扶养 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 抚养 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 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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