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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工程的建筑行业管理规定是什么?

来源:吉感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3种观点: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人民防空室是什么:1、牵头战时(应急)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工作;2、承担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3、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平时用途:1、人民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2、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3、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同时还具有在紧急时刻储存粮食淡水的作用。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1种观点: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人民防空室是什么:1、牵头战时(应急)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工作;2、承担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3、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平时用途:1、人民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2、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3、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同时还具有在紧急时刻储存粮食淡水的作用。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2种观点: 一、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哪些1、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1)密闭设施,主要由防护门、密闭门和防毒通道组成;(2)滤毒通风设施,主要由此滤尘器、滤毒器和风机、管道等设备组成。滤尘器和滤毒器分别起到滤除烟尘、毒雾和吸附毒剂蒸气的作用;(3)洗消设施,包括洗消间、消毒药品、洗消材料等。用于对进入人员进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免人员将毒剂带入人防工程内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二、人防工程按照战时使用功能有哪些1、指挥工程是给战时人防指挥机关使用的;防空专业队工程是给战时执行任务的专业队队员使用的;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救治的场所;人员掩蔽工程可以供战时留城掩蔽人员使用;3、配套工程可以保障人们的战时用水、用电、物资储备等;4、对于普通的留城居民,战时掩蔽时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人员掩蔽工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1种观点: 战时储备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为了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一、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1.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2.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3.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4.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5.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6.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二、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应当达到的标准1.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2.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3.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4.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5.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6.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五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1种观点: 建筑人防工程是民用建筑的附属构筑物,平时,不能公用,战时,是应急救援用,也不是公共场所。所以不能称为公共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一、人防工程如何使用管理?1、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2、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商调剂使用。3、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4、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2种观点: 一、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哪些1、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1)密闭设施,主要由防护门、密闭门和防毒通道组成;(2)滤毒通风设施,主要由此滤尘器、滤毒器和风机、管道等设备组成。滤尘器和滤毒器分别起到滤除烟尘、毒雾和吸附毒剂蒸气的作用;(3)洗消设施,包括洗消间、消毒药品、洗消材料等。用于对进入人员进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免人员将毒剂带入人防工程内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二、人防工程按照战时使用功能有哪些1、指挥工程是给战时人防指挥机关使用的;防空专业队工程是给战时执行任务的专业队队员使用的;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救治的场所;人员掩蔽工程可以供战时留城掩蔽人员使用;3、配套工程可以保障人们的战时用水、用电、物资储备等;4、对于普通的留城居民,战时掩蔽时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人员掩蔽工程。

第3种观点: 建筑人防工程是民用建筑的附属构筑物,平时,不能公用,战时,是应急救援用,也不是公共场所。所以不能称为公共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一、人防竣工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申报程序(1)在参建各责任主体自验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提前7天向人防质监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2)人防质监站审查提交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并确定验收时间;(3)监督验收;(4)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提交材料第一册1、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附件1)2、人防工程战时平面图(A3白图3张)3、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附件2)5、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6、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件4)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附件5)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行验收结论(附件6)9、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10、人防工程基本概况综合登记表(附件7)第二册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领取,备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用)2、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含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全套表格)3、人防工程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蓝图)4、人防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等)(复印件)5、人防设备订购合同、订货清单及合格证(原件)6、工程定位坐标资料(复印件)7、监理会议纪要8、混凝土施工日记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实体检测资料11、水泥、钢材、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12、材料构配件检验报告及合格证13、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材料说明: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一式一份,第一册材料提交后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做为存档材料,第二册在验收合格后返还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二、人防工程如何使用管理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商调剂使用。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一、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哪些1、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1)密闭设施,主要由防护门、密闭门和防毒通道组成;(2)滤毒通风设施,主要由此滤尘器、滤毒器和风机、管道等设备组成。滤尘器和滤毒器分别起到滤除烟尘、毒雾和吸附毒剂蒸气的作用;(3)洗消设施,包括洗消间、消毒药品、洗消材料等。用于对进入人员进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免人员将毒剂带入人防工程内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二、人防工程按照战时使用功能有哪些1、指挥工程是给战时人防指挥机关使用的;防空专业队工程是给战时执行任务的专业队队员使用的;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救治的场所;人员掩蔽工程可以供战时留城掩蔽人员使用;3、配套工程可以保障人们的战时用水、用电、物资储备等;4、对于普通的留城居民,战时掩蔽时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人员掩蔽工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135条、136条及142条规定,人防工程属于民用建筑一部分,所有权归属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究竟是开发商,还是业主个体,《物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归属于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民用建筑经过开发商开发建造完成后即出售给业主,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为业主,所以民用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业主,因此,可以得出作为民用建筑构筑物亦或者附属设施的人防工程也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2种观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期限是10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市、区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于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处于防空工程航线保护区内的非住宅建筑物,在其下部轴线上建造防空地下室而实行的一项财政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期限的相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期限为10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及其计算方法由各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但应当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或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和费用,其征收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限制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缴纳?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前一次性缴纳。缴纳方式为现金或转账至指定账户。如果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措施进行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于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处于防空工程航线保护区内的非住宅建筑物,在其下部轴线上建造防空地下室而实行的一项财政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期限为10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并及时、如实记录缴纳信息,遵守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和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市、县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依照城市规划需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核定需建造防空地下室的非住宅建筑物,可以按照规定向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规定如下: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上述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3、人防工程面积与建筑工程面积的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2种观点: 一、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哪些1、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1)密闭设施,主要由防护门、密闭门和防毒通道组成;(2)滤毒通风设施,主要由此滤尘器、滤毒器和风机、管道等设备组成。滤尘器和滤毒器分别起到滤除烟尘、毒雾和吸附毒剂蒸气的作用;(3)洗消设施,包括洗消间、消毒药品、洗消材料等。用于对进入人员进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免人员将毒剂带入人防工程内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二、人防工程按照战时使用功能有哪些1、指挥工程是给战时人防指挥机关使用的;防空专业队工程是给战时执行任务的专业队队员使用的;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救治的场所;人员掩蔽工程可以供战时留城掩蔽人员使用;3、配套工程可以保障人们的战时用水、用电、物资储备等;4、对于普通的留城居民,战时掩蔽时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人员掩蔽工程。

第3种观点: 人防工程面积配建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按照一定比例划定人防用地,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应相应计算应该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积,确保城市安全。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防工程面积配建标准是我国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人防工程是指满足军事需要和人民防空需要的防空掩蔽工程、防护工程及配套设施。为了保障城市的安全和完整性,各级政府规定了人防工程面积配建标准,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而被允许建设的建筑物进行面积计算。 根据《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该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积。我国人防工程面积配建标准由国务院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同时,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在实际应用中,人防工程面积配建标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人口容纳等因素,制定可行的标准,并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督促,确保城市安全和发展的有序进行。人防工程建设面积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工程建设面积的计算方法包括两种:一是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二是按照建筑物层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而定,建议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城市安全。人防工程是保障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符合当地实际的规划标准。在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规划、设计、建设和后期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在确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城市的持续发展和繁荣。【法律依据】:《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为满足人民防空需要,适当增加城市、乡镇建设规划中的人防用地,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防工程面积配建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一、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哪些1、地下室人防工程包含:(1)密闭设施,主要由防护门、密闭门和防毒通道组成;(2)滤毒通风设施,主要由此滤尘器、滤毒器和风机、管道等设备组成。滤尘器和滤毒器分别起到滤除烟尘、毒雾和吸附毒剂蒸气的作用;(3)洗消设施,包括洗消间、消毒药品、洗消材料等。用于对进入人员进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免人员将毒剂带入人防工程内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二、人防工程按照战时使用功能有哪些1、指挥工程是给战时人防指挥机关使用的;防空专业队工程是给战时执行任务的专业队队员使用的;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救治的场所;人员掩蔽工程可以供战时留城掩蔽人员使用;3、配套工程可以保障人们的战时用水、用电、物资储备等;4、对于普通的留城居民,战时掩蔽时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人员掩蔽工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135条、136条及142条规定,人防工程属于民用建筑一部分,所有权归属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究竟是开发商,还是业主个体,《物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归属于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民用建筑经过开发商开发建造完成后即出售给业主,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为业主,所以民用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业主,因此,可以得出作为民用建筑构筑物亦或者附属设施的人防工程也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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