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规定如下: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上述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3、人防工程面积与建筑工程面积的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类重点防护城市(省会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3、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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