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无需事先审批的,依法注册成立即可。如果国家独资、控股、参股等,有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报批准。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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