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内属于典型的国有企业,企业内从事公务的人员无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但如前文所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故不能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全部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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