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2020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2019年残疾军人、伤残人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2.军人伤残及伤残等级如何认定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抚恤。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04]195号)自从2004年8月1日公布以后,2011年进行过一次修改,2012年1月1日实施修订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20年残疾军人(伤残军人那是已经作废15年的旧称)因病故世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版)第二十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遗属增发12个(故世者生前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金。
第3种观点: 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1种观点: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护理费:1.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发给。2.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1.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2.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3.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4.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5.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6.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7.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8.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9.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10.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五条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2.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3.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4.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5.五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6.六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7.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8.八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9.九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60元/年,因公13560元/年。10.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1860元/年,因公10140元/年。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详见附下的具体条款,评定标准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21195号)的附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级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四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五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六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七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八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九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十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一条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一条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级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四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五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六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七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八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九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十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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