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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发生纠纷怎么处理理?

来源:吉感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自留地发生纠纷,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应该先有地方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乡级确权处理。法律依据:《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2种观点: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农村村民因土地发生纠纷的,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乡或县派人处理,如果当事人还是不服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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